吸食此类电子烟后驾车,或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近年来,电子烟成为吸烟爱好者的“新宠”,但有不少人却不知道,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容易出现类似醉酒状态。此时,在公共道路驾驶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,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日前,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一例案件。驾驶员潘某在驾驶途中吸食电子烟,之后出现了头脑不清醒的状态,与正常行驶的3台车辆及路边行人发生碰撞,致2名行人分别受轻伤、轻微伤,3台车辆及隔离护栏、绿地等被损坏。
经鉴定,潘某的毛发、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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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不法分子还会在烟油中加入合成大麻素物质
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潘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,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不当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全部原因。
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潘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并出现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,仍然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行驶,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及财产安全,并造成人员受伤及公私财物损坏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据此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吸食电子烟后驾车,有那么严重吗?新丰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志兵介绍,近年来,有不法分子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“烟粉”或“烟油”当作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销售或吸食。依托咪酯虽暂未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,但其危害不容小觑。
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人精神状态造成影响,特别是驾驶时吸食含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,安全隐患极大,造成严重后果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因此,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危害性的宣传,依法打击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分装、贩卖活动;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拒绝不良嗜好,自觉抵制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诱惑和侵蚀。“本案起到了打击涉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的作用,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。”李志兵说。
南方+记者 关喜如意
【作者】 关喜如意
南方法治